《共有财产难执行,代位析产来“破冰”!》一文发表以来,很多朋友来电咨询了“代位析产”相关问题。
可是,我们发现一些人还不太了解“析产”这一基础概念,更别说“代位析产”的复杂意思啦……
本文,汇总了“析产”的基础知识,为大家再普及一下。
一、普通字典或可解惑
见到“析产”一词,很多人感觉其陌生、深奥、难解。其实,很多法律术语也源于实际生活,普通字典或许就能解释清楚。
见《新华字典》(第11版)第528页,“析,分开:条分缕析、分崩离析……”
另见《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第1398页,“【析产】分割产业,指分家。”
此时,你就应该理解啦,“析产”就是“分割财产”呗!
二、析产种类可谓繁多
财产种类多,但并非都能直接分割。例如,存款、货币、股票,容易分割;单一的房产、船舶、车辆,就难以直接分割。为此,就出现了相关法律来规范“析产”行为。
稍微搜一搜“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6号)”,就会发现“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13)、同居关系析产纠纷(20)、分家析产纠纷(28)、共有物分割纠纷(54)、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54)”等诉讼案由。
这些“案由”,既显示了析产的“缘由”,也体现了析产的“种类”。
1. 分家析产
分家析产,是将一个较大的家庭根据分家协议而分成几个较小的家庭,同时对共有的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并确定各成员的财产份额的行为。若主要财产是“房屋”,则“房屋析产”就是“分家析产”的主要内容啦。
分家析产,多因子女独立成家、征收拆迁、离婚、继承等原因而产生。
2. 离婚析产
离婚析产,是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行为,婚前个人财产一般不能用于分割。
同样地,若房屋是共有财产的话,则“房屋析产”就是“离婚析产”的主要内容。
3. 婚内析产
估计很少有人知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可分割共有财产”的特殊规定。
见《民法典》第1066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显然,婚内析产,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行。
4. 同居关系析产
与离婚析产不同,男女在同居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并不当然视为共同财产,在分割时,需要主张权利的一方来证明哪些属于共同财产。
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通常按照共有财产来处理,在分割时要结合实际情况,以有利于生活生产为原则,并参考公平、照顾弱势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5. 代位析产
俗称“被动析产”,系执行案件处理中的一类“衍生诉讼”措施。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而被执行人及共有人均怠于分割该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通过代位析产诉讼来确认债务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份额,进而执行债务人的份额来实现债权。
代位析产,多发于“家庭”“夫妻”共有房产的情况。
6. 其他种类(略)
由上可见,若共有物,尤其是房屋,被某一方“非法”长期占用时,其他人可按相应的析产条件来诉请分割,进而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利益。
三、析产误区可真不少
实践中,很多人对析产的最终结果存有“误解”。
1. 误把“房产份额”当成“析产”。
多见房产诉讼中确定了“甲方占60%、乙方占40%”类的判决结果,各方会误以为完事大吉。
但是,该房屋并未进行“实际分割”,因为甲、乙方仍不能完全独立行使权利或收益。倘若双方私下不同意出租、出售或议价给一方,还得继续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共有物”,然后会出现议价、拍卖等措施,直到各方分到“房款”为至。(或许一方拿房,另一方拿款)
“房屋份额”的确定,类似于“确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析产”。
2.误把离婚协议/判决书视为“房产证”。
虽然离婚协议书、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对房屋的归属已经明确,但是,仍需要去“交易中心”办理房屋离婚析产登记,否则,房屋权属并未发生变更。
办理房屋离婚析产登记,应由离婚双方凭离婚证明、离婚析产协议、身份证明等材料共同申请,如离婚析产协议经公证或经法院判决生效的,可单方面申请办理。
3. 误把“公司股权”当成“公司财产”。
获得公司股权,并不一定获得了“公司财产”。因为,很多处于出资期限内的公司,还未出资完毕或根本未出资,甚至有些公司的实际债务比资产还要多……若要“析产”公司股权,“尽职调查”必不可少。
4. 其他误区(略)
四、程序应与实体并重
析产实务中,分割房屋的事例为多。因诉求分割房屋的原因不同,就得参考不同的析产类型/流程,以及所涉法规来操作,以便少走弯路。
同样的道理,船舶、车辆、公司股权、票据等财产,因各有特殊性,均需在实体、程序上加以权衡,甚至“尽职调查”,才能达到析产的真正目的。
(作者迟彦杰,上海明景律师事务所)